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一)数字知识经济模式研究
(二)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
(三)数字知识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
(四)文献述评
三、数字知识经济内涵与分类
(一)数字知识经济内涵
(二)数字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产品
(三)数字知识经济分类
四、数字知识经济的不同模式
(一)数字知识经济生产模式
(二)数字知识经济收益模式
(三)数字知识经济平台合作模式
1.非法人企业(个人)生产者-平台-用户。
2.企业生产者-平台-用户。
3.平台生产者-平台-用户。
4.知识生产企业-企业用户。
五、数字知识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
(一)生产法增加值核算
1.以平台为核算主体的数字知识经济增加值核算。
(1)平台收益模式为内容收费。
(2)平台收益模式为会员收费、增值服务。
(3)平台收益模式为广告收入、线上转化线下收入。
2.以产品生产者为核算主体的数字知识经济增加值核算。
(1)生产者收益模式为内容收费。
(2)生产者收益模式为打赏收费。
(3)生产者收益模式为广告收入、线上转化线下收入。
(二)收入法增加值核算
1.“非法人企业生产者-平台-用户”模式下增加值核算。
(1)“生产者-平台-用户”一阶段模式。
(2)“生产者-平台”+“平台-用户”二阶段模式。
2.“法人企业生产者-平台-用户”模式下增加值核算。
3.“平台生产者-平台-用户”模式下增加值核算。
(三)支出法GDP核算中数字知识经济的核算项目
六、数字知识经济核算案例
七、结语
文章摘要:数字知识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各类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得到了飞速发展,研究数字知识经济核算问题是完成我国数字经济核算的重要一环。本文在对数字知识经济内涵、范围与分类研究的基础上,对数字知识经济的生产模式、收益模式以及与平台的合作模式进行了归纳;进而根据平台所起的作用,分别以数字知识平台与生产者作为核算主体,详细研究各种模式下的总产出与中间消耗,确定生产法增加值核算方案。根据生产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平台是否参与生产等因素,详细讨论各种情况下劳动报酬、营业盈余、混合收入、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消耗的核算内容,确定收入法增加值的核算方案;并探究支出法GDP核算中数字知识经济的核算项目。以"得到"这一典型企业为例,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了其2020年1月至6月的增加值,并分析两种方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和适用性,为有关部门进行数字知识经济增加值的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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