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范

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23 17: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导读: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行路,还是要靠

导读: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供大家备考。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相关知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征税范围

销 售 资 产

提 供 劳 务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动产

不动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他劳务

一般规定

增值税

营业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增值税

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6.兼营行为。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3)混合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

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网址: http://www.zsjjzzs.cn/zonghexinwen/2020/0723/464.html

上一篇:高中政治经济生活知识体系
下一篇: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0大知识点汇总,背会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