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关于孳息
担保物权
担保物占有人
孳息产生期间
孳息收取人
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权
抵押人
查封扣押前
×
查封扣押后
抵押权人
√先冲减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
质权人
质押期间
留置权
留置权人
留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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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网址: http://www.zsjjzzs.cn/zonghexinwen/2020/0728/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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