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关系: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
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
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知识点二、物权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知识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三)物权公示原则(2015内容扩充)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知识点四、物权种类
(一)物权按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
(四)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五)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
1、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
二、所有权
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准。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包括生产和孳息(天然和法定)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包括国有化和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网址: http://www.zs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10/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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