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己
古代土地、赋役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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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有”到 “国有”再到“私有”
1.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1)土地国有,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2)受封者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3)庶民和奴隶在贵族的封地上集体耕种,受到剥削和奴役。
3.封建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用以剥削农民(或农奴)的土地私有制度。
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
(2)国家土地所有制:
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直接控制的可耕土地呈逐渐减少的趋势。
王田制(王莽时期)
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属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结果由于脱离社会实际,并招致豪强地主阶级的反对而失败。
屯田制(曹魏时期)
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对解决军粮供应、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曹魏、金朝、元朝、明初、清初都实行过屯田制度。
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
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
均田制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后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个体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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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的土地经营方式,称为租佃经营,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
1.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租佃方式产生。
(2)汉代:租佃现象比较普遍。
(3)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经营的重要经营方式,土地出租时,多订立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地租以实物为主。
(4)明清时期:人口增多,人地矛盾突出,租佃关系进一步普及。
2.租佃关系的特征
(1)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订立契约。契约内容包括田亩的位置、数量、类别以及地租偿付的方式及数量。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自由,到宋代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佃户的身份地位提高。
(3)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唐中叶后,出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端倪,到明清时期得到较快发展。
3.租佃关系的影响
(1)在租佃关系下,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
(2)随着租佃制度的发展,佃农通过抗租、减租等斗争,争取到一些权利,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但租佃制使小农经济长期存在,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
反思领悟:
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下,受雇者不掌握资本,仅提供劳务,得到的是工资,雇主得到的是受雇者的一切劳动成果。
租佃关系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农民本身往往也占有部分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等。地主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租赁费用,并不掌握全部资本。
相对来说,雇佣关系下受雇者对雇主的依附性要比租佃关系下农民对地主的依附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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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役制度——由人丁到财产的标准转变
赋役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中国古代的赋役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但总体来说主要两种情形,一是税人,一是税物,且其发展趋势是[HTH]由税人逐渐向税物转化。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赋役并重(秦汉至唐代中叶 )、赋重于役(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 )、役并入赋(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三个阶段。具体来讲,其演变规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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