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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背书

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1 18: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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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背书转让的效力

(1)权利转移的效力:转让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权利消灭

(2)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对于所有后手承担了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从而在被追索(包括被再追索)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但是以下内容除外:

a.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则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c.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权利证明的效力: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故本题选D。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网址: http://www.zs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21/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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