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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分两种,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2.物的抗辩的情形
(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②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狭义)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3.人的抗辩的情形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4.抗辩切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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